李四强的辩护人提出:1、原审刑事判决未认真核实李四强和刘西文的真实身份,将李四强当作真凶刘西文错判;原审在发现身份错误后,裁定将判决书中的刘西文直接变更成李四强,属重大程序错误。2、新调取的同案人刘西文、刘某国、孙某国、李某成、李某、刘某连以及刘某礼的供述等证据,使案件更加清晰明了,更加证实李四强未参与抢劫,李四强是无罪的。3、李四强不存在为人顶罪及包庇他人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此前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刘西文”(注:实为李四强)伙同同案人刘某连、李某成、刘某国、李某、孙某国(均已被判刑)、“大伟”、“大广子”(身份不明,均在逃)等人于2003年8月至9月期间,在汕头市区实施抢劫作案六宗,其案发地均在广东汕头市。
据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介绍,2005年,智力残疾的安徽利辛人李四强失联,2007年,南京建邺警方在进行流动人口普查时,发现了在南京打工的李四强。因身上有一张抢劫案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李四强被抓,后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广东汕头龙湖区法院认定在汕头犯下抢劫罪,入狱服刑。
潮州市湘桥区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认定李四强有罪。申诉人、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提出应当改判李四强无罪的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据此,撤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和(2007)龙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李四强无罪。
2、原审被告人李四强认罪供述疑点较多,无法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李四强供述原判认定的六宗抢劫事实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5、原审裁定以更正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侦查机关以“刘西文”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原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和原审法院判决的对象也是“刘西文”,在发现原判决“刘西文”并非真正的刘西文时,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根据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但原侦查机关、原公诉机关仅以函告方式通知原审法院并移交相关材料,原审法院在没有重新审理及查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即以裁定变更的方式将“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确认李四强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申诉人、辩护人、检察员提出原审裁定将判决书中“刘西文”直接变更为“李四强”属程序错误的意见予以采纳。
潮州市湘桥区审理认为:1、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参与抢劫所依据的同案人供述经查证不属实。部分同案人曾指认李四强参与抢劫,由于同案人和刘西文是亲属、同乡等特殊关系,其相关供述不可信。此外,同案人刘某连、李某成、孙某国、李某均未指证李四强参与抢劫。再审期间,经讯问同案人李某成、孙某国、刘某连、李某,各同案人均确认不认识李四强,不能辨认出李四强,抢劫参与人中没有与李四强特征相符人员。因此,全部同案人均不能证明李四强参与抢劫。
3、原审同案人对李四强、李四强对同案人的辨认违反辨认规则,依法不予认定。2007年李四强以“刘西文”的身份被抓获后,李四强以“刘西文”的身份辨认了同案人刘某连、李某成、刘某国、孙某国、李某的单一照片。2009年核实李四强身份时,李四强辨认了刘某连、李某成、刘某国、孙某国、李某、马某伟的单一照片;原办案单位提供李四强的单一照片供刘某国、马某伟辨认。侦查机关在2022年刘西文指认李四强时,提供李四强的单一照片供刘西文辨认。上述辨认均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等规定,依法不予认定。
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先后于2017年1月、9月向汕头市龙湖区法院、汕头中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李奎星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24年4月19日下午,得知改判后,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向澎湃新闻表示,听到上述判决,“心情还不错,终于还了(李四强)一个清白”。后面,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
李四强的辩护律师曹夏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了解此案案情后,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此案是冤案。“此案说起来也很简单,就是真正的抢劫犯刘西文逍遥法外,无辜者李四强代人受过,附近很多村民都知道这个事实,但是多年来一直没有给李四强平反。”
2、原审被告人李四强认罪供述疑点较多,无法予以认定。如李四强在南京供述参与抢劫的讯问笔录与汕头警方《在逃人员登记表》中的内容高度吻合。李四强详细供述刘西文家庭信息等细节不合常理。案卷材料显示,李四强以刘西文的身份在南京被抓获归案后,供述刘西文的家庭情况与刘西文的家庭信息一致,之后又陆续供述了刘某连、刘某国等同案人的姓名,而原办案机关在2009年向李四强核实身份时,李四强却记不住自己的出生日期以及不知道自己母亲和三个哥哥、二个姐姐的姓名。李四强智力、辨识力较常人差。石家庄北郊监狱管教民警证明,李四强的智力状况较常人差,不能从事复杂工作,仅能从事协助性工作和拖地、扫地、清运垃圾等勤杂工作。当地公安机关经走访,村民亦反映李四强“较憨”。案卷中的供述笔录显示,李四强为文盲,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以画圈代替签认笔录。综合全案证据,李四强供述原判认定的六宗抢劫事实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首页汤姆影院4月19日,备受关注的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迎来宣判,广东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四强无罪。
服刑期间,监狱的管教发现“刘西文”实为李四强,法院调查后,裁定李四强冒用“刘西文”身份参与了汕头抢劫案,将判决中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李四强继续在狱中服刑。2016年,服刑完毕的李四强回到老家,家人们得知他的经历后,认为抢劫案案发时间段内,李四强在安徽利辛的村子里,不在广东汕头,于是决定帮他申诉。
得知改判后,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向澎湃新闻表示,听到上述判决,“心情还不错,终于还了(李四强)一个清白”。后面,他们将申请国家赔偿。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四强实施了抢劫行为,依法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李四强无罪。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四强实施了抢劫行为。李四强并非同案人刘西文。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四强参与抢劫作案。2、本案将李四强当成刘西文判决并不只是身份信息表述有误,原审裁判程序存在不当。
去年,李奎星已确诊胰腺癌,健康状况不乐观。李奎星说,这么多年,他们之所以坚持申诉,是因为所涉及的抢劫案案发时,李四强就在家,哪里都没去,不可能犯罪,因此之前判决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还李四强一个清白。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曹夏博认为,“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如何界定,为了查清事实,必须开庭审理,而此条解释直接把开庭审理省略了,导致被告人的法定权利被剥夺,无法查清事实,影响审判公正。李四强抢劫案就是最好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审理“刘西文”(实为李四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李四强服刑期间,2009年11月27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函告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查明在押犯人刘西文系报假名,真实姓名为李四强,亦是抢劫同案人,参与抢劫作案六宗,请依照有关司法程序予以更正。汕头市龙湖区检察院收函后于同年12月2日函告汕头市龙湖区法院请依照诉讼程序予以更正。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同年12月14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256-1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刘西文,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集镇齐寨社区桥西33户”更正为“被告人李四强(绰号‘二百五’),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李寨村李寨庄35户”;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均更正为“李四强”。
2024年1月25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24年4月9日,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开庭审理。
在曹夏博看来,此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刑事诉讼中有关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身份信息核实的有关法律条文过于陈旧,没有随着科技进步及时修改,导致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中出现问题,如李四强案件等。遗传鉴定有关技术在案件侦办中已经应用多年,案件侦办机关有能力进行遗传鉴定。在当事人身份信息查明的过程中,法律条文却没有体现,建议增加案件侦办机关使用技术查明当事人身份的条款。
案件材料显示,李四强于1979年出生,是安徽省利辛县人,2007年3月2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2007年10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6月25日,李四强刑满释放,同年9月2日因病死亡。
2024年4月19日,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宣判。判决书显示,申诉人李奎星申诉提出,此案是刑事错案,应依法再审改判李四强无罪。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批准逮捕的是刘西文,而判决李四强构成抢劫罪,李四强代人受过。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李四强的供述没有经过质证程序,只有重新审理才能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而不是裁定更改被告人姓名。
4、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存在为人顶罪或包庇他人等情形。经核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于2007年3月26日在辖区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查获暂住南京市方正水泥制品厂的嫌疑人“刘西文”。双闸派出所民警郝某证明,在将登记的流动人员进行警务平台录入及在逃人员信息比对时,发现暂住人员“刘西文”为汕头警方的网上在逃人员,但对“刘西文”有无携带身份证没有印象。2007年4月11日,南京警方将“刘西文”(实为李四强)移交汕头警方,移交讯问笔录一份,未见移交“刘西文”身份证的记载。另经核查,利辛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西文曾于1998年1月31日和2003年2月21日申领过两次身份证,均在汕头抢劫案发生之前,刘西文亦供述曾在2003年丢失过身份证。综合全案证据,未发现李四强存在为人顶罪及包庇他人的情形。
5、原审裁定以更正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原侦查机关、原公诉机关仅以函告方式通知原审法院并移交相关材料,原审法院在没有重新审理及查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即以裁定变更的方式将“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确认李四强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
此前,曹夏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进行审查,并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称,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研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曹夏博不认可此观点,再次提出了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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